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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只有持有由Club Charterhouse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的會員卡持有人 (「持有人」) 合資格參與積分獎賞計劃 (「計劃」)。
  2. 憑卡消費,每港幣1元即可獲1分。所有未經、已取消或已誌賬但其後部份或全數退回或回扣的任可交易,均不獲發獎賞積分。Club Charterhouse保留權利更改憑會員卡簽賬賺取獎賞積分的比率。
  3. 獎賞積分有效至2010年4月30日止。持卡人可享有2個月寬限期憑獎賞積分作換領禮品之用。累積之獎賞積分將於寬限期屆滿時自動取消,而不作另行通知。
  4. 所有商務客戶 (corporate account) 之積分須以附有公司蓋印之公司信批准方可兌換禮品。
  5. 獎賞積分不可轉讓及兌換現金。
  6. 申請一經批核,會員將獲發一會員號碼,請於訂房時或於餐廳用膳時通知職員或出示會員證以獲取優惠。
  7. 持卡人戶口必須存有足夠積分,並獲Club Charterhouse接納其換領申請,方可換領獎賞。如獎賞積分不足,換領申請將自動被取消。
  8. 所有經計劃換領的現金券或折扣優惠不能兌換現金,並須遵照個別商號所列的條款及細則使用。Club Charterhouse並非現金券所換取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商,故不會承擔任何有關的責任。
  9. 經計劃換領的現金券或禮品如有遺失、損毀或被竊,Club Charterhouse概不負責。
  10. 換領申請不論以任何途徑提交Club Charterhouse,一經Club Charterhouse批核,便不能更改、取消或退回。
  11. 持卡人積分的累積或換領申請,如涉及任可舞弊或欺詐成份,Club Charterhouse可取消該持卡人所有己累積的獎賞積分及其會員卡。Club Charterhouse保留權利採取法律行動及追討持卡人換領有關現金券、禮品或服務的費用。
  12. Club Charterhouse保留權利,可隨時修改本文所列的條款及細則,以及換領時所需的獎賞積分,而無須作事先通知。
  13. 對於此計劃如有任何爭議,Club Charterhouse保留最終決定權。
  14. 會員資料,如電郵、通訊地址及電話,如有更改,請通知本酒店。
  15. 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,概以英文版本為準。